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农委:
根据国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5年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型
1.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支持建设日产沼气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沼气工程(不包括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其中,给农户集中供气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支持沼气开展给农户供气、发电上网、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2.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支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开展试点。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主要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试点内容:一是开展工程建设和运营机制创新试点,以专业化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投资工程建设,开展原料收集、工程运行管理、终端产品销售利用为一体的全产业链运营,探索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模式。二是终端产品补贴试点,鼓励有积极性的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财政资金,按照生物天然气(沼气)销售量或有效利用量、沼渣沼液利用量或加工成有机肥的数量,对项目业主进行补贴,探索建立生物天然气或沼气工程终端产品补贴机制。三是破除行业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试点,鼓励地方政府比照国产化石天然气,探索制定鼓励生物天然气或沼气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和整顿燃气特许经营权市场,为生物天然气或沼气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内容,掌握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的主要技术,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优先安排具有天然气生产、销售等有关特许经营许可的项目单位。
2.工程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园艺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确定合理的配比结构。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有数量足够、可以获取且价格稳定的有机废弃物,其中半径10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要保障整个工程原料需求的80%以上;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3.工程建设方案应参照国内外成功运行案例和运行监测数据,工艺技术和建设内容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相关标准见附件4)。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执行《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667-2011)中对于发酵工艺和池容产气率的要求。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采用中高温高浓度混合原料发酵工艺技术路线,池容产气率大于等于1,所产沼气提纯制取生物天然气(BNG)。沼渣生产固体有机肥,沼液加工制作液体有机肥。
4.要科学评估终端产品产出量、产品潜在用户、输送方式和距离、周边农田和农业生产对养分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沼气工程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其中,沼渣沼液的消纳标准应按照每立方米沼气生产能力配套0.5亩以上农田计算。要与用户签订供气、供电、沼肥利用协议,使工程所产沼气、沼渣沼液全部得到有效利用,确保沼气不排空,确保沼渣沼液不产生二次污染。
5.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落实必要的流动资金,制定产品质量保证、成本控制、设施管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能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6.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和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配套条件较好,确保2015年能开工建设。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每立方米沼气生产能力安排中央投资补助1500元;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立方米生物天然气生产能力安排中央投资补助2500元。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单个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上限为5000万元。当地政府已出台沼气或生物天然气发展的支持政策、对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给予地方资金配套、已按照或在申报时明确将按照试点内容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中央投资优先支持。
四、项目建设内容
1.原料仓储和预处理系统。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要建设不低于4个月连续运行所需原料的仓储和预处理设施;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要建立粪污输送管道等设施设备或配备运输车。
2.厌氧消化系统。按照《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等标准执行,包括进出料、厌氧发酵、增温保温和搅拌等设施设备。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厌氧发酵装置总容积要求1.67万立方米以上,单体发酵装置容积一般控制在3000立方米左右;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发酵装置总容积要求500立方米以上。
3.沼气利用系统。包括脱硫脱水等净化设备,燃气提纯装备,气柜、管网等储存输配系统,气热电等利用设施设备,防雷、防爆、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利用系统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等标准执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利用系统按照《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NY/T2371)、《沼气电站技术规范》(NY/T1704)等标准执行。
4.沼肥利用系统。包括沼渣、沼液存贮设施,有机肥料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按照《沼肥加工设备》(NY/T2139)、《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等标准执行。
5.智能监控系统。包括在线计量和远程监控智能平台,具备可测量、可识别、可核查和可追溯的功能。监控系统按照《沼气远程信息化管理技术规范》(待颁布)标准执行。
五、申报程序
1.各地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开展工作,为项目单位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2.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
六、有关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申报项目原则上从前期摸底排查项目库中选取,杜绝一窝蜂,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地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3.对于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申报项目要完成备案、土地、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务必出具各项前置条件审批文件原件和企业自筹资金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文件。
4.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试点工程,为达到试点目标,要严格管理,规范事前审核。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前应由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4)“项目申报条件”中要求的相关内容;(5)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6)附具项目备案、土地、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原件单独提供)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企业自筹资金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根据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取1-2个符合国家要求,能探索出有价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用成功的典型来推动国家政策完善的试点项目。待确定试点项目后,地方要编制项目试点方案,项目试点方案除包括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外,还应说明项目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5.请接通知后抓紧开展工作,如实申报项目和认真填报附件表格,务必于4月16日前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报送相关材料,书面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和省农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杨浅、0551-62999757
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王飞、0551-62602711、ahfgwnjc@163.com
省农委计划处汪进斌、0551-62677186、jhcwjb@163.com
附件:1. 2015年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汇总表
2. 2015年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3. 2015年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4. 农村沼气主要标准一览表